发布时间:
2024-08-09 11:20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一、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为了规范和加强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满足老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征求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我市民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过程
按照省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规范要求,市民政局及时召开专题会,研究讨论制定了初稿,随后向各县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全部同意,随后联合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本规定,于2024年8月6日印发。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21〕21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无。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2、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将规划条件确定的社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位置要求、建设标准等建设意见以及产权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应当在住宅项目建设中依法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4、新建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临近医疗卫生设施;
(三)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
(四)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
(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设置、安装无障碍设施;
(六)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房屋层高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七)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预留食堂排烟管道,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留有端口;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5、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不动产权利归民政部门。
相关文件:驻马店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