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答疑

 
添加时间:2020-5-30 15:52:01 业务问答 阅读:8848 作者:admin

1、什么是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答: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准确认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有效实施的基础保障。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机制,将低收入家庭的财产和收入信息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核算申请人员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从源头上解决“人情保”、“关系保”、“违规保”等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2、核对工作的基本原则?

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3、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民政厅是本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4、如何进行核对?

       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后,可以直接委托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对委托部门应按照要求,向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其它社会救助项目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向县级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

5、低收入家庭核对对象有哪些?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以下简称核对对象)。核对对象主要包括:申请人本人和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扶、抚)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