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区划地名方面答疑

 
添加时间:2020/5/30 15:50:33 业务问答 阅读:9325 作者:admin

问: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如何办理?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2.问: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如何命名、更名?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3.问:地名标牌有哪几种类型?

答:城乡地名标牌按照所标示地理实体类型的不同分为道牌、路牌、街牌、巷牌、楼牌、门牌六种,其中门牌分为小门牌、大门牌两种。

 

4.问:地名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地名主要包括:

⑴山、河、湖、泉、岛、瀑布、滩涂、湿地、草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⑵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

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

⑷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⑸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

⑹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

⑺台、站、港、场、公路、铁路、隧道、水库、渠道、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⑻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

⑼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

⑽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5.问: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6.问: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应遵循:

⑴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⑵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⑶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⑷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⑸避免使用生僻字。

 

7.问:地名的更名应遵循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更名应遵循:

⑴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⑵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第四条第三款: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第四条第四款: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第四条第五款:避免使用生僻字。)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⑶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⑷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8.问: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⑴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已废止,现为《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⑵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⑶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⑷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⑸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⑹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⑺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⑻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9.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10.问: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⑴《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适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适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⑵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⑶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⑷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⑸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⑹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⑺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体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11.问: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12.问: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地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13.问: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⑴国内外著名的或者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⑵省内涉及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⑶省辖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⑷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4.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谁审批?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5.问: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的程序和权限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⑴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⑵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16.问: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

⑴产业集聚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煤田、油田、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⑵省辖市所辖城市新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7.问:专业设施名称如何进行命名、更名?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专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专业设施的管理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18.问: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是如何命名、更名的?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纪念地和旅游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纪念地和旅游地的管理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19.问:消失的地名如何销名?

答: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乡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予以销名。

 

20.问:什么是历史地名?对历史地名如何进行保护?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为历史地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的保护,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随意更名。

 

21.问:关于标准地名出版物的出版和使用有何规定?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区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编纂。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地名时,应当以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22.问:对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行为,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问:地名标志可分为哪几类?

答:《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将地名标志分为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和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两大类。

 

24.问:自然地理实体标志包括什么?

答:根据《地名 标志》(GB17733—2008)规定,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可分为海域地名标志、水系地名标志、地形地名标志。

 

25.问:人文地理实体地名标志包括什么?

答:根据《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规定,人文地理地名标志可分为:

⑴居民地地名标志,包括街、巷、区片、小区、门楼、楼单元、楼层和村等的地名标志;

⑵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包括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地名标志、地级(地级市、自治州、地区行政公署和盟等)地名标志、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和旗等)地名标志、乡级(乡、镇、民族乡和苏木等)地名标志。

⑶专业区地名标志,包括矿区、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工业区、边贸区、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地名标志。

⑷设施地名标志,包括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的地名标志。

⑸纪念地、旅游地地名标志,包括风景区、公园、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宗教纪念地等的地名标志。

 

26.问:地名标志的设置可采用哪些方式?

答:根据《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规定,地名标志一般可采用:立柱式(安装在一根或一根以上的立柱上)、悬臂式、附着式(如钉挂、粘贴、镶嵌等)、碑碣式,以及其它方式设置。

 

27.问: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度有何要求?

答:根据《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规定,应因地制宜确定地名标志的设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指位导向功能。

 

28.问:道路、街巷地名标志背景颜色有哪几种?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答:根据《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规定,道路、街巷地名标志背景颜色分为蓝色和绿色两种,其中蓝色代表东西方向,绿色代表南北方向。

 

29.问: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是什么?

答: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0.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应报什么部门批准?

答: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31.问: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32.问: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答: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33.问:对标准地名的书写有何要求?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

 

34.问: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35.问:需要更换地名标志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设置部门或者单位予以更换:

⑴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样式、书写、拼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⑵地名已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⑶地名标志破损、字迹模糊或者残缺不全的。

 

36.问:地名标志设置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规定,地名标志的设置不应存在:⑴对人身造成任何伤害的潜在危险;⑵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的潜在危险。

 

37.问:关于地名标志的设置高度有何要求?

答:根据《地名 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规定,一般情况下,立柱式、悬臂式和附着式地名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小于2m时,地名标志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38.问:地名标志上采用什么文字?

答:《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37.问:关于地名标志上的罗马字母拼写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38.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39.问:哪些行政区划的变更是由国务院审批的?

答: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以下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⑵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⑶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⑷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40.问:界桩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界桩管理的依据为:

⑴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协议书及其附图、界桩成果表;

⑵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协议或者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文件;

⑶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及其附件;

⑷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⑸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者文件;

⑹界桩登记表。

 

41.问:界桩埋设后可以随意移动吗?

答:《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界桩埋设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42.问: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因建设、开发项目确需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经各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界桩移动、埋设和测绘的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43.问:对损毁、擅自移动和增设界桩的行为有何规定?

答:《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依法修复、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

 

44.问:关于界桩损坏有何规定?

答:《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界桩损坏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

 

45.问:对于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答: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6.问:什么是行政区域界线界桩?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界桩,是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用于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

 

47.问:对于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区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对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区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造成管理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8.问:对于不履行维护界桩的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河南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界桩的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9.问: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是什么时间?

答:1979年至1986年。

 

50.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时间安排?

答: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

 

51.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具体包括哪些地名?

答:具体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水系、陆地地形等十一大类地名。

 

52.问: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地名标志,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3.问: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可以直接拆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54.问: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是:

⑴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⑵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⑶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⑷楼、门编码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街道的位置;

⑸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主要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⑹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⑺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道路的明显位置;

⑻其他具在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55.问: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6.问:对于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7.问: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⑴涉外协定、文件等;

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等;

⑶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等;

⑷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⑸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

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58.问:可以随便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销名吗?

答:不可以。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

 

59.问:如果新地名还没审批下来,我可以先在其他地方使用或宣传吗?

答:不可以。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60.问:对于地名中的方言俗字如何规定?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61.问:申领楼门牌都需要什么费用?

答:可免费申领。

 

62.问: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处理?

答: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63.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是何时出台的?

答:《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4.问: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规定,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65.问:地名标志是什么?

答: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理实体专有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66.问:地名标志包括哪些类别?

答:主要包括六大类:⑴行政区域名称标志;⑵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⑶门(楼)编码名称标志;⑷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⑸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⑹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67.问:行政区划与百姓生活有何关系?

答:行政区划离人们既不遥远,更说不上神秘。人们在成长、求学、工作过程中都要填许多表格,表格中每个人需要填写的籍贯,就是行政区划。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一个身份证,经常都要在外出办事时提供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就是行政区划的代码,就能知道人们来自哪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68.问:地名具有哪些特性?

答:社会性、时代性、民族性、地域性和代表性。

 

69.问: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答: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70.问: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使用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71.问:什么是地名标准化?

答: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72.问:标准地名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72.问:地名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我可以编纂一部地名工具图书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地名吗?

答:不可以。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73.问:什么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答: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74.问: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是如何筹措的?

答: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75.问: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

答:《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出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76.问:关于地名命名有什么规定?

答:地名命名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⑵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

⑶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⑷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⑸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

⑹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

⑺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77.问: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设置费用由谁承担?

答:由设置单位承担。

 

78.问:在哪办理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

答:可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办理。

 

79.问:办理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需要准备:

1)城镇居民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表;

2)《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和附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含宗地图)》;

4)总平面图(A3图纸加盖设计院出图专用章)、效果图(鸟瞰图)。

 

80.问:门、楼号有什么作用?

答:门、楼牌是由民政部门按照地名管理科学设置的城市单位院落、居(村)民庭院、平房、楼房的法定标志和住址代码,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在人们对外交往、邮政通信、紧急救援、户籍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使用门牌号作为家庭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