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留守儿童方面问题答疑

 
添加时间:2020/5/30 15:49:27 业务问答 阅读:16744 作者:admin

 

1、留守儿童的年龄界限是多少岁?

答:留守儿童的界限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什么样的儿童符合条件留守儿童条件?

答: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是什么?

答: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5、如何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二)加强法治保障(三)强化督查落实(四)做好宣传引导。

6、如何坚持政府主导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答: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7、我国出台的有相关文件吗?

答: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8、是否成立有相关领导小组?

答:设立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9、各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配合的?

答: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相关人民团体参加的“三留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着力解决跨部门重大问题。

10、如何强化民政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

答:统一整合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与救助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等工作,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11、教育行政部门对留守儿童发挥的作用是什么?

答: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独特作用,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考核管理和年终考核目标,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学校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责任制监护人联系制度“教师帮扶”结对制度“家校月沟通”制度观测联系点制度协同工作制度等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就近入学到位、生活保障到位、教育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家校联动到位”的教育主体责任。

12、如发现有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怎么办?

答:如发现有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

13、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对他们有如何要求?

答: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儿童经常联系,多回家看望,多见面交流,多给予亲情关爱。

14、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怎么办?

答:对于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或依法取消其监护人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

15、如何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答: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

16、如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答:(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四)强化救助保护干预机制;(五)实行救助保护重点时段排查机制。

17、如何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答:明确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设置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热线电话

18、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履行报告责任

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19、如何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答: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单独居住无人监管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离家出走、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必要时将留守儿童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或就近护送至其他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如何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县级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21、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如何办?

答:对于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22、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如何办?

答: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23、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答: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24、如何增强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

答:教育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宣传和教育,可邀请警官等作法治和安全辅导报告,增强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的自我防范意识。

25、如何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

答: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采取严密措施预防控制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各级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特别要全面加强对寒暑假等重点时段、重点事故点和重点儿童的排查,可根据情况适时组建关爱儿童假期巡查服务队、危险地点地段排查队、安全防范宣传队、维护合法权益服务队、学习生活帮扶队等,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26、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答:(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