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政策答疑

 
添加时间:2020/5/30 15:45:42 业务问答 阅读:10790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吗?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吗?

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答: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答:(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答:(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材料?

答:(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7.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怎么办?

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8.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怎么办?

答: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9.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0.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怎么办?

答: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11.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怎么办?

答: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12.结婚登记男方年法定年龄是多少?

答: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13.结婚登记时女方法定年龄是?

答: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14.结婚登记办理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办理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6.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17.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8.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9.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什么地方办理?

答: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0.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提供哪些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1.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办理婚姻登记;二是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是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是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是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2. 婚姻登记管辖怎么划分?

答: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辖怎么划分?

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24.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地点在哪?

答: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5.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要求是什么?

答: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26. 婚姻登记处名称要求是什么?

 答: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7. 婚姻登记处标牌要求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28. 婚姻登记工作标识要求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29.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要求是什么? 

 答: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30. 婚姻登记处场所要求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31. 婚姻登记处功能室有哪些?

答: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32. 婚姻登记处场所不得设置在什么地方?

答: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33.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哪些设备?

答: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

34.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内容哪些?

答:(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七)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九)监督电话。

35.  婚姻登记处应配备哪些资料?

答: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36.婚姻登记处是否应当对外公布办公时间?

答:婚姻登记处应在办公场所外公告办公时间。

37.婚姻登记处电子数据管理要求?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38. 婚姻登记处历史档案管理要求?

答: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39. 婚姻登记处制度有哪些?

答: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等制度。

40.婚姻家庭辅导员来自哪里?

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41.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资格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42.婚姻登记员由怎样任命?

答: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43.婚姻登记员怎样取得资格?

答:婚姻登记员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44.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45.对婚姻登记员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员应具备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46. 结婚登记程序办理是什么?

 答: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47.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

48.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9.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50.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证件证明材料要求是什么?

 答: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1.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哪些材料?

  答:(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52.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53.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54. 申请复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复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55.撤销婚姻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56.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57.离婚登记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58.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59.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能否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

 答: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60.补领婚姻登记证到哪里?

答: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61.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62.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63.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采信?

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64.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补发结婚证?日期怎么填写?

 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65.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答: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66.婚姻登记证使用规定是什么?

 答: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67.婚姻无效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68.离婚后探望子女规定哪些?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9.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