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政策解读】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添加时间:2021/12/31 11:35:50 政策解读 阅读:3505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一、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为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河南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社区(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加强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为构建具有驻马店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模式、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实施意见,联合市发改委等七部门就出台此文件达成了一致,最终形成此文件,于20211220日印发。

三、制定依据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建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民文〔2021215)

四、措施说明或者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无。

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功能定位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等照护服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级专项布局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各县区在编制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按程序纳入专项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

     三、严格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控制建设规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城镇规划和财力情况布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普惠的原则,建筑体量不宜过大,不应建成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

     五、明确设置指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上位法设置要求,宜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

  六、规范管理运维。凡通过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并持有产权的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可引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运维,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七、实行普惠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八、加强资产监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运维方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公有资产挪为他用,不得擅自暂停和终止服务。

九、创新智能服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要在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前提下,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服务数据要主动接入当地政府主导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数据在政务云等安全存储,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政务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十、严格奖惩管理。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贴公布,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报县(区)民政局备存。各地民政部门应每年对运维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日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运维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开展运维,整改不达标的,应及时终止其服务活动和运维资格。

 

 

 

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