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21/12/31 11:21:45 规范性文件 阅读:3331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驻民文〔202118

 

为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河南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社区(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加强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为构建具有驻马店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模式、推动养老服务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提供设施保障,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全市每个街道、镇设置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统筹街道(镇)级敬老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功能,提供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康复保健、助餐配餐、人员培训等综合养老服务。每个社区、行政村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少于1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统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提供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助餐配餐等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增加全托、临托等照护服务。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暂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今后逐步补齐。

 二、科学编制规划。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制定级专项布局规划,提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和规模需求。各县区在编制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按程序纳入专项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地块和建设规模。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提供规划条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在居住用地内增加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不计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可在核发规划条件时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三、严格建设标准。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应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民政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民政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应当配备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家具、护具、用具、安全防护等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四、控制建设规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结合城镇规划和财力情况布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普惠的原则,建筑体量不宜过大,不应建成较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一般包括老年人公共用房、托养区域、日间照料辅助服务区域等,具有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公共活动、短期托养、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社会工作、行政办公、员工休憩等功能,也可根据面积大小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具有入住型功能的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嵌入式短托床位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张以内,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床均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床,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0㎡以内,老年人入住区域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60%不具有入住型功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立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或者备案。可探索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的模式,解决老年人医养康养服务需要。

     五、明确设置指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上位法设置要求,宜纳入社区邻里中心集中设置,应设置在交通便利、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垃圾站、殡仪馆等邻避设施;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六、规范管理运维。凡通过政府或国有资本投资并持有产权的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可引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运维,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服务实行“六公开”,即公开服务主体相关资质、从业人员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单纯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导养老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具有入住型功能的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甄别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提供短托服务,凡设施内设计床位入住率达到80%时,短托养老服务应启动轮候制,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托养时间,旨在提高社区养老服务床位的周转使用效率,保证公共服务属性,具体短托服务办法和轮候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用人单位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定期进行技能再培训,提高其持续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实行普惠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养老项目,为老年人群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支持运用政策优惠、资金奖补、金融贷款等手段,帮助企业降低运营和管理成本,扩大服务供给。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要体现社会公益性,通过招投标引入运维方时应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约定合理服务定价,服务价格标准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政策支持和财税补贴情况等因素确定,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发改、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服务提供方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所有有偿服务须向服务对象或家属(监护人)依法提供相应服务费用发票及明细。

八、加强资产监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运维方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公有资产挪为他用,不得擅自暂停和终止服务。运维方负责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处置相关资产,不得以公共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运维方自愿开展的装修改造内容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每年经营情况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

九、创新智能服务。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要在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前提下,紧贴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服务数据要主动接入当地政府主导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数据资产归政府所有,数据在政务云等安全存储,不得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将政务数据用于其他用途。各地要加快为老年人提供智能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不得为降低运维成本而变相提高老年人使用智能化技术的门槛,不得在未经本人或监护人等家属授权的情况下随意收集老年人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十、严格奖惩管理。城镇社区(街道)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张贴公布,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报县(区)民政局备存。各地民政部门应每年对运维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日常管理不善、群众满意率低的运维方提出整改意见,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开展运维,整改不达标的,应及时终止其服务活动和运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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