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优惠政策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5/30 15:31:38 业务问答 阅读:7725 作者:admin

答: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盈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供地方式。
   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