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9/29 8:14:18 规范性文件 阅读:2964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关于持续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和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管理的通知

 

驻民文〔2021〕14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文化不能隔断地名文脉,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根据《河南省民政厅 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9〕16号)要求,为持续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净化地名环境,加强不规范地名源头治理,推进标准地名使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根据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同做好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及相关载体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
    (一)市民政局:负责起草《驻马店市关于进一步持续开展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居民区、大型建筑物、道路街巷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地名名称及不规范标志的清理整治;督促指导水利、旅游、工信、文物、宗教等部门完成本部门不规范地名名称及标志清理整治;负责汇总各单位清理整治工作结果,上报驻马店市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总结。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事项时,核验《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证明》。
    (三)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标志及身份户籍证照地址信息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变更登记;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修规方案时,核验《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证明》;负责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驻马店市域内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中的不规范地名名称信息予以变更,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小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不规范名称及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六)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道路指示标牌上存在的不规范地名信息的清理整治;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沿路绿地上道路指示牌,以及公共服务设施标志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上涉及不规范地名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负责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标牌中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对其它广告宣传中使用不规范地名进行宣传的,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九)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对因不规范地名变更涉及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更正办理;负责撰写本系统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汇总。
    二、明确相关证照等变更措施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后,结合实际,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前提下,采取逐步变更的方式对相关证照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一)改名不改号,即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更名后,对原门牌号码不做调整。
    (二)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名称更改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暂不集中变更,相关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待所涉及土地或房产办理交易、转让、抵押等手续时,再予以变更地址。涉及居民(业主)换证较多的,民政部门可以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三)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暂不集中变更登记,有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一并予以规范。
    (四)户籍地址暂不集中变更,相关信息由公安部门备案,在居民身份证换发或办理户籍事宜时,再予以变更。
    (五)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的不规范地名标志,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设置方或业委会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无法确定设置方亦无业委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在居民区、大型建筑物有效范围内公告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予以拆除。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手续
    为从源头上遏制不规范地名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民政厅等6厅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19〕16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19〕2号)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法律法规、文件相关要求,加强待建设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管理。
    (一)使用范围
    驻马店市域内所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民住宅区及宾馆(酒店)、商场、综合性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群)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办理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立项批准、核准、备案前,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项目名称备案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日内,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含宗地图)》、《总平面图》、《效果图》到民政部门办理项目名称备案手续。
    (三)相关要求
    1、开发建设单位到民政部门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前,要对拟建项目名称充分构思,提出2至3个该项目备选名称,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法规政策,与建设项目规模相称,不能有“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现象。
    2、拟建项目名称备案完成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更名手续。依法更名后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持有更名后的备案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推进标准地名使用
    坚持边清理整治边优化地名管理服务,推动全社会更加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使用标准地名,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
    (一)健全地名管理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地名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和制度规范,发挥地名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地名规划,把好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路街巷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关,完善地名命名更名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
    (二)推进标准地名信息共享。构建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方便相关部门及时获取、使用标准地名信息。在居民办理户籍、居住登记和身份证、商品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设置地名标志、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开发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各类地图时使用标准地名。在办理建设项目名称、核准和审批事项时督促建设单位使用标准地名。
    (三)加强标准地名宣传发布。探索标准地名新闻发布、定期公布等制度,鼓励和支持采用“互联网+地名”等方式,为社会提供方便快捷的标准地名信息服务,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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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