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1/7/1 18:28:11 政策解读 阅读:3106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起草说明
根据工作安排,局社会事务科对《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起草,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律依据
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擅自新建、扩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起草原因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对于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擅自新建、扩建公墓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但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不够细化,实际工作往往要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定量处罚,因此需要对《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
三、起草过程
按照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驻法政办〔2020〕99号)中“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把握的要求”,结合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通知》(豫民〔2017〕7号),局社会事务科在广泛征求业务科室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工作实际对《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处罚裁量权如何细化进行了认真研究,拟定了《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
特此说明。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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