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1/7/1 18:20:53 规范性文件 阅读:3564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处罚裁量标准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反馈。

 

 

 

             2021年630日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

 

违反《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依据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项:擅自新建、扩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建公墓

1)轻微违法行为:新建面积不足1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新面积超过1亩且不足2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新面积超过2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擅自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建公墓

1)轻微违法行为:扩建面积不足1的: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扩面积超过1亩且不足2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扩面积超过2

处罚标准: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