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时间:2021/4/6 11:29:09 规范性文件 阅读:4075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驻民文〔2021〕2号
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反馈。
附件:《驻马店市民政局<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3月22日
附件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擅自新建、扩建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扩建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扩建面积不足1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扩建面积达到1亩且未达2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扩建面积超过2亩(含2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2.擅自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新建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新建面积不足1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新建面积超过1亩(含1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驻马店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