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21/1/11 9:13:04 规范性文件 阅读:5708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驻马店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实现门牌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驻马店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驻马店市门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安装、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四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示范区、开发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民政部门指导。

第五条 门牌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标准名称。

第六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名称备案证明等资料,向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编制门牌号。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应当使用与正式门牌不同的样式,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编制门牌号。

第八条 经民政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民政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门牌号码仅用于标识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证明。

第九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利于管理、实际为准、利于查找的原则。

(一)门牌应当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复编制及使用。

(二)门牌应当具有导向性。

(三)门牌应当具有顺序性,原则上同一方向的门牌应当保持顺序递增,不得出现多个门牌交叉混用的情况,不得漏号、跳号。

(四)门牌应当以实际为准,在编写门牌号时要以标准名称进行编写,不可杜撰、虚构或以其他地方记载进行命名。

第十一条 城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如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近似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近似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市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内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按自然顺序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郊区和城郊结合处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较短的巷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主要道路两侧门牌尽量不使用副号。老道路因拆迁改造,号码资源不足时,可采用副号的办法编制门牌。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街、巷,由主要道路向内连续编入。

(六)同一路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编排。

(七)道路交叉处的门牌按干道门牌号编排。

(八)一个建筑物或单位院落两面临街或多面临街的,只要临街有门,各门均按所临街的编码序列分别编号。主入口门牌号为建筑物或单位门牌号。

(九)封闭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十)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十一)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十二)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三)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 农村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乡镇行政村辖区内的建筑物,以XX乡(镇)XX村(行政村)XX组(自然村)名称编制门牌号。以村民组(自然村)主入口处为首号,按“S”形顺序编制;住户超过100户,并以一条道路分隔成两块住宅区的,以道路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进行编制。

(二)村民组(自然村)地形复杂的,可本着便于衔接的原则进行编制。

原历史上已经编制好的门牌号,为方便群众,尊重历史,可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进行增删改。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牌号。

第十四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高度一般在2米以上;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民政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道路街巷名称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统一组织更换涉及的门牌。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门牌编制、设置及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门牌编制、设置及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的门牌,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予以更正、补缺、修复或更换。

民政部门应当对门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更换存在错号、重号情形的门牌时,应当尽量保持相邻建筑物门牌的稳定,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并在更换后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门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驻马店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