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

 
添加时间:2021/10/11 15:54:05 兜底保障 阅读:8466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

 

发放对象: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发放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9204元和5881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半自理、全护理分别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和20%确定。

提交材料: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政府(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政府(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