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添加时间:2021/12/15 14:22:53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阅读:1926 作者: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3.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驻自然资〔2021〕243号)

(二)具体政策

1.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配合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社区生活圈要求,合理布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应明确位置、用地分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建设内容、规模及布局等要求,为拟定规划条件、实施土地供应等提供依据。各地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不得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2.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和结构、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 0.2 平方米的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达标、布局合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3公顷以内;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 5 公顷以内。

二、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3.关于调整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驻民文〔2020〕23

(二)具体政策

加大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床位在50张以上的,自建房的由原来每张床位900元(5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1500元(100张床位以上)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给予一次性补贴(分三年)。床位在50张以上的,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由原来每张床位600元(5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1000元(100张床位以上)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分五年)。

以上建设补贴须运营满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给付。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1年起,在运营期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水平、效益等指标,由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收住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150/月/人。运营满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给付。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区根据财力状况和养老机构发展情况确定。市级财政可对城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适当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照面积给予运营补贴,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区制定。

三、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二)具体政策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

四、养老服务土地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4.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驻自然资〔2021〕243号)

(二)具体政策

1.市、县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和结构、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 平方米的标准,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

2.在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社区生活圈要求,合理布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3.优化土地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优先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和其他法定材料,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住宅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的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旧城镇、旧村庄等,要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的整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统筹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工改商、工改住”等改造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5.支持利用存量房产举办养老机构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城镇小区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所使用存量房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实施过渡期政策,可在五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6.支持利用集体土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五、养老服务土地支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

2.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驻政201569号)

3.关于转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驻自然资〔2021〕243号)

(二)具体政策

1.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民政部门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每年要开展至少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2.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中护理员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条件的县(区)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政策。

六、智慧养老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和支持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驻政办201856号)

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驻政办2018110号)

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第一版)》的通知(驻政数〔2021〕23号)

(二)具体政策

  1.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展智慧家庭健康养老示范应用,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方式,重点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时监测、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餐饮递送、服务缴费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项目,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和引进。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2021年12月9日